一、本公司69年依「當年商標法」申請「英文商標」,經核准註冊使用至今之商標︰「王氏WANGS' 」(無框框),英文商標字樣 WANGS'被同行仿用。其維權過程,非如判決書「表面」(片面)所述。(1)其中,WANGS'(TEA)一字在申請註冊前已使用,且因具識別性,故核准註冊為當年商標法之正商標「王牌及圖」(屬商標法之文字商標︰王)之『聯合商標』(見美哉台灣),至今延續與「有記」「王有記」註冊商標中、英文併用(同一性使用)在招牌、包裝、文宣、網址、公司英文名稱等(證物上皆呈現,尤其【王牌及圖】卻從頭到尾閃避,隻字不提)超過30年。(2)此商標中、英文字樣為智慧財產局資料庫中 80年來 (同類商品) 僅有。(3)同行「仿用商標」於申請時,原審查官超過8個月時間被更換 (99/12/28→100/9/26)。閱卷時發現︰新審查官不僅違反審查「程序」(違法以電話替代法定書面要件),且無本公司商標資料存檔 (核准前,本公司曾先電告有此一具識別性之註冊商標,同時以『核准意見書』表達反對立場),並於一年後離職。(4)「異議」審理進行中,超過5個月時間(101/02/29→102/07/03;擱置一年,沒錯)資深審查官又被更換 (101.4.16資深審查官曾根據異議意見回函先行更正檔案原登記之錯誤資料) ,至今無職務異動仍在原單位第六科。(5)「訴願決定書」中竟出現另一不相關「審查官文件字號」。(6)行政訴訟由「值班」代打,非承辦人出庭。(7)無舉行言詞辯論,無攻防紀錄,「參加人」(商標申請人)只出席「準備庭」一次且僅說過一句話(言辭辯論庭日缺席)。(8)103/5/21言辭辯論庭日,當事人擬就「程序違法」部分提出質疑,隨即被審判長打斷,命用「書面報告」。全程約20分鐘後宣告103/6/19宣判。103/6/11(報載) 本案審判長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「辦事法官」。(9)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中,主動修正智慧財產法院適用之法條?………(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)
二、只要「張冠李戴」,底下「通常使用的英文說明(社會通念)」WANGS' TEA×××××就與WANGS' TEA無關聯,以致於消費者(辨字不求義),見諸相同之載體(如物件、網址、公司名稱)而不會混淆、誤認、聯想?簡直是對知識的輕蔑!王(氏)=WANGS'(依當年商標法之規定設計,「S'」是當年特別設計防偽之標識),是「姓氏拼音變體」之創字,具識別性,有商標權,直指商品來源早於同行「仿用商標」(新成立內銷子公司)30年是不用舉證之事實。………(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審查官似乎依人不依法,基準挑著用,還是……)
三、事出必有因。前段核准是關鍵(商標申請審查故意遺漏資料庫相關檔案?),後續維權之異議、訴願、行政訴訟等只是一團煙霧、一場混仗!試問︰憲法保障「先權利人之商標權」( 識別字樣王氏、WANGS' )那裡去了?!(商標專業人士一定很吶悶︰1、我國商標法採先行登記主義,2、核准註冊後有排他之權利,3、王氏WANGS'商標不是早先註冊30年嗎?!)「仿用商標」置入這個先權利人之英文「識別字樣」,商標內WANGS' (TEA)則永遠存在(另外場合使用王氏敘事)。尤其放大使用在同類商品上,消費者如何去區分彼此認無關聯?因此混淆、誤認之虞也將永遠存在!
四、這是有史以來異議人追蹤的一個特案,其過程不可思議!如果每件商標申請註冊案子都是如此曲折,那……。
五、同行商標「註冊申請書」中,新審查官審查時,於其上英文字義部分還特別用筆註記『王氏××』,……